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即墨市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滨海公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503610921。
法定代表人:张忠骥。
被执行人:丰姿(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安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84626558。
法定代表人:张育明。
被执行人:晋江市天源漂染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安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608322X。
法定代表人:郭秋红。
被执行人:晋江富联化纤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深沪东海安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7851Y。
法定代表人:张雅双。
被执行人:张培实,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施丽明,女,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丰姿(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市天源漂染印花有限公司、晋江富联化纤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张培实、施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802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80267号裁决书裁决一案,指定给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