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文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老哈村老哈屯。 被执行人:刘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祥吉街*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武与被执行人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的〔2018〕黑8105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新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刘新华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通江路幸福小区1号楼一层六号门的房产(一层建筑面积为126.658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46.60平方米),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从本院向房产登记部门送达此裁定之日起算)。 二、由被执行人刘新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新华不得擅自处分该财产。该财产如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过户、抵押,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四、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永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