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襄阳涛涛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清河店207国道(正英大道南侧)四季青农贸城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兵,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君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6幢1单元6-06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涛涛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君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鄂7102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君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君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襄阳涛涛物流信息有限公司支付534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执行申请费。被执行人湖北君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君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19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