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维平,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王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王绪玲,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维平与被执行人王成、王绪玲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703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国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许乔博 书 记 员 魏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