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延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告:李庆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审理经过
原告钱延辉诉被告李庆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钱延辉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延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延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钱延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明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