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理金,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受害人长子)
原告:张理远,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受害人二儿子)
原告:张俊兰,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受害人二女儿)
原告:张星兰,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受害人三女儿)
原告:张俊星,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受害人大女儿)
被告:李红涛,男,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水乾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80922451。地址:襄阳市襄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理金、张理远、张俊兰、张星兰、张俊星与被告李红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理金、张理远、张俊兰、张星兰、张俊星的申请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理金、张理远、张俊兰、张星兰、张俊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