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银线,女,1963年01月20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邢宝山,男,1949年02月03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银线与邢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帅锋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闾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