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美佳康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光街200号公园南湖天境B2号楼2单元1801号。
法定代表人:常增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踏吉美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148号宝恒大厦507室,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884号5楼。
法定代表人:斯拉吉丁·托乎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美佳康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踏吉美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9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