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王磊,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南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啟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厚全、赵学红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74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王磊在安徽省霍邱县李楼村五矿区承揽了房屋贴砖工程,聘请王**在该工地从事贴砖工作。工程结束时经双方结算,王磊共欠王**工资43907元。事后,王磊跑路。2014年1月19日,王**等人到工程发包方江苏省三建五矿项目部索要报酬,项目发包方给付王**16500元,剩余27407元未付。此后,王**一直未找到王磊,直到2020年农历腊月29日,王**在王磊家中找到王磊,但王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予以审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磊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王磊在安徽省霍邱县李楼村五矿区承揽了房屋贴砖工程,聘请王**在该工地从事贴砖工作。2013年7月21日,经双方结算,王磊共欠王**工资43907元,王磊出具了结算清单。2014年1月19日,王**等人到工程发包方江苏省三建五矿项目部索要报酬,该项目部支付王**劳务报酬16500元,剩余27407元未付。此后,王**一直未找到王磊。2020年农历腊月29日,王**在王磊家中找到王磊,但王磊仍未付款。
另查明,王磊在给王**出具结算清单前,向王**支付劳务报酬5000元,未从应付的报酬总额中扣除。至此,王磊实际尚欠王**劳务报酬2240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务法律关系明确,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其拖欠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数额以法庭查明的22407元为限。诉讼中,被告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法律赋予的答辩、质证、反驳等诉讼权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已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王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支付劳务报酬22407元;
二、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元,由王磊负担400元、王**负担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