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宏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西环路31-3。

法定代表人:宋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该公司应急部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雅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与原告系父女关系。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阜新宏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雅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1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阜新宏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被上诉人王雅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阜新宏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系上诉人公司招聘的保安人员,上诉人公司在招聘保安人员时明确要求:被招聘人员必须是男性并且5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否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是不能被招聘成为公司的保安人员。被上诉人熟知此要求,并且承诺自己已经退休,因此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就来上诉人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被上诉人档案由阜新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管理,其养老保险缴纳时间为1994年1月至2020年12月属于未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系被上诉人欺骗行为。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特上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王雅斌辩称: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我父亲于2016年6月至阜新市宏基物业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由宏基物业管理、使用和支配,工资由其支付,我父亲与原告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事实,我父亲与原告之间具备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且我父亲的档案由阜新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我父亲的养老保险缴纳时间为1994年1月至2020年12月属于未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认定我父亲自2016年6月起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原告诉称

阜新宏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7日,被告王雅斌到原告宏基物业公司应聘从事保安工作。根据阜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矿区分中心自然年度帐户信息显示,自2002年度起,王雅斌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其原所在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雅斌与宏基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原告方认为被告是退休职工,与原告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被告王雅斌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原告宏基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由原告管理、使用和支配,工资由其支付,被告与原告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因自2002年度起王雅斌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其原所在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综上所述,对王雅斌与宏基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判决:被告王雅斌自2018年7月7日起与原告阜新宏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阜新宏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本质上就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符合劳动法要求的主体条件;2、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报酬的劳动;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条件,所以王雅斌与阜新宏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阜新宏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阜新宏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