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兵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王福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贺兵权与被执行人王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甘0403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本院通过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云MAS”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随即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保栋
审 判 员 刘琢玉
审 判 员 张伟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