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泷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恒顺花园2号楼3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OCTWKXOH。
法定代表人:邵云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系公司员工。
被告:祝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泷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沧州泷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沧州泷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泷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