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 负责人:窦宇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辉,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龙,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蓝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谢平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湛江开发区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 负责人:丁本锡。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被告蓝海、谢平虚、湛江开发区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3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已预交992.34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嘉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春梅 书 记 员 李诗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