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秀芸,女,****年**月**日出生,住额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男, ****年**月**日出生,住第九师168团。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秀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901民初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901民初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起诉时提供的借款合同虽然约定确属约定不明,但是对于该条款一审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向上诉人说明。上诉人拿到一审裁定后,通过原第三方中介公司拿到了一审被告共同签订的还款声明及同意抵押声明书,可以证实双方约定的是第九师垦区法院是额敏垦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裁定一审法院对该案立案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其住址系第九师168团14连职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对符合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条件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立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田秀芸与被告约定管辖法院为第九师垦区人民法院,第九师垦区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原审原告田秀芸系第九师168团14连职工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其约定的法院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且本案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因此,一审法院裁定有误,予以纠正,本院对上诉人田秀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901民初5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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