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江苏金沃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瓦窑镇街集村。
法定代表人苏忠兰,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迅、江苏金沃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焦迅、江苏金沃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焦迅、江苏金沃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0763.46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590763.4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