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64号锦城大厦405室。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玲,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双河市89团友谊南路设市指挥部大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熊海博。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