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71265300XL,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南顾庄。
法定代表人:闫垒升,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杰,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乡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银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武银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银宾银行存款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银宾在银行存款7000元(限制处分权一年)。
案件申请费9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