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丁浩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刚与被告丁浩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浩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丁浩然立即偿还原告刘刚为其房屋装修刮大白款5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依据法律规定计算,自大白完工日期2020年9月24日起计算至丁浩然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丁浩然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日,刘刚通过木匠孙某介绍给丁浩然刮大白,当时约定由刘刚包工包料,一共刮大白款为5500元。刘刚于2020年9月24日将被告的大白刮完,但刘刚向丁浩然要刮大白款时,丁浩然以暂时无款为由一拖再拖,时至今日也未将大白款给付刘刚,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刘刚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丁浩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刘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刘刚与丁浩然微信聊天截图三张及丁浩然驾驶证附页的复印件,证明丁浩然欠刘刚大白款5,500.00元;2.刘刚与丁浩然电话通话录音光盘两张,时间为2021年4月24日的通话录音中,丁浩然明确说明欠刘刚5,500.00元刮大白款、2021年4月25日录音证明刘刚通话的对象是丁浩然及丁浩然欠刘刚刮大白款的事实。双方通电话以后,丁浩然在微信上把欠刘刚刮大白款及丁浩然的身份证号用丁浩然名称为XXX的微信发给了刘刚,可以与微信截图证据互相印证;3.丁浩然微信首页截图两张,证明丁浩然微信名称为XXX,微信号为XXX,所属地区为吉林辽源;4.2020年9月23日微信截图一张,证明刘刚给丁浩然刮大白是2020年9月24日完工的。上述证据本院均在记录在卷。

丁浩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刚为被告丁浩然房屋刮大白,于2020年9月24日完工。2020年4月25日,丁浩然给刘刚发微信,写明:丁浩然欠刘刚大白钱5,500.00元,并发送了丁浩然机动车驾驶证副页,至今丁浩然未向刘刚给付该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大白款5,500.00元的事实,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该笔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对违约责任未有约定,但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形式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大白完工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被告应以5,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4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被告丁浩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质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丁浩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刚大白款5,500.00元,并自2020年9月24日起以5,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丁浩然全部大白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丁浩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丽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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