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请求人:营基船运有限公司(COMERGESHIPPINGCO.,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告士打道151号资本中心13楼1302室(1302CapitalCentre,151GloucesterRoad,WanchaiHK.)。
法定代表人:梁世鸿,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晖,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请求人:安珀提沃航运有限公司(APERTIVOSHIPPINGCOMPANYLIMITED)。住所地:塞浦路斯尼科西亚市斯洛沃罗斯-伊菲革尼亚街17号(IFIGENEIAS17,STROVOLOS,2007NICOSIA,CYPRUS)。
审理经过
请求人营基船运有限公司(COMERGESHIPPINGCO.,LIMITED)因与被请求人安珀提沃航运有限公司(APERTIVOSHIPPINGCOMPANYLIMITED)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5日(5月28日补正)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称:2021年2月10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签订“租船合同清洁条款概述”的期租合同约定,被请求人向请求人出租的“统一”(UNITY)轮的海上正常航行满载航速是14节、空载航速是15节,经济速度为满载航速12节、空载航速13节。租期内,请求人向“统一”轮发出指令,要求船舶以正常航行的满载航速14节完成从美国休斯敦港口至中国港口的航程,但该轮严重掉速,平均航速仅6.5至7节。由于该轮未按照租约约定的航速航行,亦未能遵行请求人的指示安排航速,造成计划抵达广州新沙港的时间从2021年5月10日推迟至5月19日,严重损害请求人及货主的利益。为了防止和避免该轮离港后有关证据材料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请求人要求对被请求人停泊于广州新沙港区的“统一”轮存放在船上的有关证据材料采取保全措施。这些证据包括:船舶检验类证书、轮机部文件、甲板部文件、其他文件、有关船舶结构的信息/资料。请求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54,000美元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是本次船舶租用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其请求保全的证据对涉案事实与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为保证相关证据材料客观真实,避免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依法可采取保全措施。请求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请求人营基船运有限公司(COMERGESHIPPINGCO.,LIMITED)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统一”(UNITY)轮船长或负责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日内即通过复印、打印下载信息或者进行拍照等方式向本院提供存于船上的相关证据材料(详见本裁定书附件《证据保全清单》),由本院予以封存,对书证材料应一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请求人营基船运有限公司(COMERGESHIPPINGCO.,LIMITED)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21年6月5日前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