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庆和,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永永,男,汉族。
被执行人:贺香平,女,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8)陕0828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刘永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人民路营业所6080690012006XXXXX的账户存款968.0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少锋
审判员 朱志耀
审判员 武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