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关镇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MA3XFE23XW。
负责人:马海涛。
委托代理人:谢飞飞、苏建洋,河南盈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栾川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钼都路环保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597644561J。
法定代表人:贾玉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龙,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申请执行栾川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4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规定,栾川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工程款7393283.40元及利息、给付质量保修金963330.71元,并承担受理费7246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到被执行人有存款413087元,已冻结。
三、将被执行人栾川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贾玉川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因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对贾玉川的拘留决定。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申请人对以上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