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茂顺通汽车租赁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注册号:640501600232281。
经营者:李伯伦,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吴小平,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卫市茂顺通汽车租赁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小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50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718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执行费1058元未缴纳。经查,被执行人吴小平涉案较多。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由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