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毛作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毛作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38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及保费共计50911.8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内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转执行费664元,向申请执行人过付案款4175.75元。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毛作林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北二路支行对上述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到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通过谈话方式向其告知了上述查控、处分等执行情况及信息,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已被他案设定抵押且抵押情况不明,本案中暂不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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