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锦屏县泰丰电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8MA6FNR780J,住址:锦屏县三江镇河边街。 经营者:欧茂坤,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被告:姜德祥,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审理经过
原告锦屏县泰丰电器店诉被告姜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锦屏县泰丰电器店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锦屏县泰丰电器店以被告姜德祥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锦屏县泰丰电器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屏县泰丰电器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龙庆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晓瑜 书 记 员 杨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