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109弄100号1号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胡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晖,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客赛思惠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于庄村五区60号。
法定代表人:郑美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忠,男,北京客赛思惠民商贸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客赛思惠民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客赛思惠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客赛思惠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客赛思惠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