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负责人: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代偿款81143元及利息(自每笔代偿之日起至付清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车辆总价款30%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及法律咨询服务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明确的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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