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后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嘉轩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德润街甲五号院1号楼1层101-01。
法定代表人:王砚松,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孙后琴与北京嘉轩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轩达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嘉轩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后琴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嘉轩达公司案款 3412.5元(未包含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嘉轩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嘉轩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到位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3412.5元(未包含相应利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嘉轩达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嘉轩达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