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瑞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河南秉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阳,河南秉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王亚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卢瑞娇与被告张辉、王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瑞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辉、王亚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500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以25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辉系同学,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被告张辉以被告王亚东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借款4.9万元,并于2019年6月23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9年12月23日偿还52100元(含利息)。2020年4月17日,二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后,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于2020年10月23日前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3万元,截至目前二被告仍有25500元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辉、王亚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二被告借用原告名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消费4.9万元,原告分6期代二被告向银行偿还了该笔借款。2019年6月23日,被告张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款52100元(含利息),于2019年12月23日偿还。后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了22100元,余款3万元二被告于2020年4月17日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该款自2020年5月23日起每月偿还5000元,6个月还完。借条出具后,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了4500元,余25500元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辉、王亚东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55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5500元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辉、王亚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卢瑞娇借款25500元,并以25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瑞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永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