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谷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被执行人:张晓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曾谷安与被执行人张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98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晓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谷安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曾谷安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但未依照执行。从2021年6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晓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还对其房产(在沅江市阳罗洲镇有无产权房子,已查封,暂无法处置)、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进行了查询,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张晓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于2021年7月6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211万元,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晓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