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森,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力亚·阿迪力,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森与被告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马森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森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邮寄费400元,合计525元,由原告马森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建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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