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沙国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原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其东,北京湃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国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沙国强于2020年10月11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华阳家园18号楼底商爱玛电动车门前路边,因行车问题与被告人尧某(男,44岁,江西省人)发生争执,殴打被害人致其左眼、颈部、左肩、左膝软组织损伤,左侧眶内壁爆裂性骨折,累及内下隅角,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沙国强于2021年4月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沙国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沙国强的犯罪事实、情节, 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辩称被告人沙国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国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沙国强系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沙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崔光同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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