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澜,女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贺巍,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审理经过
杨澜与贺巍离婚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96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费1394.00元。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1000元。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2)青羊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