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伟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顺县。

被执行人:翁晓燕,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伟明与被执行人翁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浙0329民初12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伟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翁晓燕归还申请执行人陈伟明借款本息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申请费6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翁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翁晓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翁晓燕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翁晓燕的工资已经在另案中划扣并保留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本案将参与工资款的分配。截至2021年4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翁晓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翁晓燕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翁晓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伟明,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329执15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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