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再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水县。
原告:黄兴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水县。
被告:李定国,小名李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再顺、黄兴林与被告李定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再顺、黄兴林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再顺、黄兴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龙再顺、黄兴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再顺、黄兴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