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全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建新社区王岗村民组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TMPCD8D。 法定代表人:张安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瑞宏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980号通成国贸广场B-2cd8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XF7J2D。 法定代表人:年凡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界,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全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瑞宏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全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全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全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安徽全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 懿 审 判 员 庞 玲 审 判 员 胡玉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红艳 书 记 员 贡雪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2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全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建新社区王岗村民组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TMPCD8D。 法定代表人:张安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瑞宏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980号通成国贸广场B-2cd8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XF7J2D。 法定代表人:年凡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界,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徽全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瑞宏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全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全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全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安徽全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懿 审 判 员 庞 玲 审 判 员 胡玉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红艳 书 记 员 贡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