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肖某。
审理经过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起诉状立案之后,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需要法院开具交费通知书,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