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与全椒路交叉口信地城市广场1号写字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7513851X。

法定代表人:王永娟,董事长。

被执行人:汤道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汤道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汤道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道琼银行存款人民币47384.63元[其中支付房屋占用费45000元(暂计至2021年3月7日,之后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3000元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给申请人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653.63元(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3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81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8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晋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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