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代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申请执行人:李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陈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成念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代平、李静与被执行人陈朝林、成念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朝林、成念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202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朝林名下车牌号为川E×××××车辆一辆,但该车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

三、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朝林、成念念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暂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将被执行人陈朝林、成念念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朝林、成念念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朝林、成念念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杨

审判员  陈林

审判员  陈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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