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刘志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第三人:池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刚与被执行人刘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志刚与第三人池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黑0502执7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李桂杰
审判员 张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