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甘肃省民勤县东湖镇西辰村一社*号,现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民勤县达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聂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东湖镇永庆村三社,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柴某诉被告民勤县达利商贸有限公司、聂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柴某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72元,减半收取6936元,由原告柴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继瑞 人民陪审员 李荣德 人民陪审员 徐创福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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