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兆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峰,系原告李兆国妻弟。 被告:吴少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告:任鹏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兆国与被告吴少帅、任鹏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兆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兆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杰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东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