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籍小梅,女,暂无证件号码,汉族,住址: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申请执行人:高华华,女,暂无证件号码,汉族,住址: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

申请执行人:高铭江,男,暂无证件号码,汉族,住址: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

申请执行人:高梓涵,女,暂无证件号码,汉族,住址: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

被执行人:何春龙,男,****年**月**日出生,142625196402273977,汉族,住址: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籍小梅、高华华、高铭江、高梓涵与何春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刑终44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何春龙采取了如下措施:

立案后进行了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何春龙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31日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2021年6月1日去临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何春龙名下不动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6月1日去洪洞县明姜镇教办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何春龙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6、2021年6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春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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