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威海世航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统一路-附41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谭信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广州鑫锐海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世航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威海世航海运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粤7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工商、银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船舶、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管理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地址没有实际经营,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179.31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忠烈 审判员 付俊洋 审判员 黄耀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