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宝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磊,系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沈家屯村村委会,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沈家屯村。 负责人:王建,系该村村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郭宝贵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沈家屯村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郭宝贵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沈家屯村村委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宝贵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宝贵撤回对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沈家屯村村委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郭宝贵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