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2号。 法定代表人:欧拓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传强,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卢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告:卢宗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强、卢宗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强、卢宗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卢强支付剩余租金201047.2元;2、判决被告卢强支付滞纳金264.38元(剩余滞纳金按本金201047.2元,日万分之五从2020年9月16日起支付至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卢强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4、判决原告对车牌号为粤E×××××车辆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5、判决被告卢宗池对被告卢强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8日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卢强及卢宗池签订了合同编号为ML-A245330000的《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依约向卢强购买指定的车牌号为粤E×××××的奔驰轿车(车辆识别码为LE4WG4CBXJL433829)(下称车辆),并将车辆租赁给卢强使用。2018年11月28日,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卢强为该涉案车辆办理了机动车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卢强应于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3日期间,按约定数额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自2020年3月23日起卢强开始拖欠租金,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多次催缴,要求其期限改正,但至今卢强仍未依约履行支付义务。鉴于卢强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卢强提前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滞纳金,并承担因其违约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等。本案中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已垫付律师费12000元,被告应承担该费用。对于诉讼执行过程中,依合同约定应由卢强承担的其他费用,如后续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同样应由卢强承担。卢宗池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租赁车辆已抵押给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原告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卢强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父子关系;3、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租赁物为粤E×××××奔驰轿车,租赁期限为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3日,约定每期租金为1036.80元,并约定尾款金额为180311.20元;4、抵押合同原件一份、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原告),证明车牌号为粤E×××××的奔驰轿车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5、销售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车牌号为粤E×××××的奔驰轿车已经移交给被告;6、对账单(合同细节、报价单、合同还款计划、实际还款记录明细)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卢强已支付16期租金、还有20期租金及尾款未付;7、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律师服务费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就本案发生了律师费。

被告辩称

被告卢强、卢宗池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8日,被告卢强因购买奔驰小汽车与原告签订《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卢强向原告融资180311.2元,融资费用37324.8元,分36期(月/期)支付,每月租金1036.8元,租赁期为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3日。合同13.1约定被告卢强应当在不晚于到期日45日内向原告提出申请,明确租赁到期时的选择:(a)回购车辆(c)返还车辆。合同11.1约定如果原告未按期足额收到每月租金,有权要求被告就逾期期间的付款金额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逾期之日起为日万分之五。合同19.2(c)项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其违约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律师费等等。被告卢宗池作为担保人也在该合同上签字,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是被告卢强对原告的全部负债,合同20.1约定原告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首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在被担保债务项下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16个月的租金,剩余租金和尾款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粤E×××××奔驰小汽车抵押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为此案委托律师支付1.2万元律师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卢强因购买汽车向原告融资,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卢强未按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可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卢强提前支付未付的每期租金、尾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20期租金20736元和尾款180311.2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中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结合本案标的和诉讼成本,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为金钱履行合同,原告在计算融资费用时已经将足够的利润算入,被告违约也按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全部租金和尾款对其也具有惩罚作用,另考虑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百姓收入受到影响,故对原告滞纳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粤E×××××奔驰小汽车抵押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设立,原告对该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20.1约定原告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首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在被担保债务项下的义务,故该约定为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卢宗池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卢强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0736元和尾款180311.20元,合计201047.2元; 二、被告卢强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2万元; 三、被告卢宗池对以上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对原告卢强所有的粤E×××××奔驰小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被告卢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卢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温 斌 人民陪审员  刘立兴 人民陪审员  钟 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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