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三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5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杨三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杨三本次起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但诉讼标的完全不同,诉讼请求也不相同。本次起诉的请求未否认前诉的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法定的赔偿年限是20年,意味着超过20年后,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再次要求给予最高十年的补偿延展,且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一项特殊和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审法院未审查杨三是否确需护理和是否需要继续治疗以及家庭实际情况,简单认为20年前已经起诉过,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过于草率,适用法律不当。二、杨三前诉要求赔偿法定的20年相关费用,本次起诉是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要求给付五至十年的相关费用,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显属不当。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前诉法院确定的给付年限已经超过,杨三请求继续给付,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已经(2009)济民一初字第647号案件处理,故起诉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杨三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杨三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和向本院提交的上诉状内容看,杨三认为济源市人民医院、济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履行了二十年的赔偿义务,杨三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赔偿超过确定期限的护理费等费用,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55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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