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增强,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告:刘译阳,女,****年**月**日出生,住址:辽阳县。 被告:田庆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苏继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增强、田庆宇诉被告田庆宇、苏继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增强、刘译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盈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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