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石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冰,男,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6日,本院收到石涛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返还垫付款249000元、利息4513.13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贷款率4.35%计算,自2021年1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2021年6月18日),合计253513.13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包建筑工程钢筋作业劳务工程,2019年8月一起合作在河北省黄骅市承包钢筋作业劳务工程。原告于2020年4月与被告友好协商,同意被告单方面与华旺集团结算工程款,之前原告垫付的249000元由被告一次性返还给原告。2021年1月17日双方共同书写情况说明确认并签字按手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均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黄骅市,黄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袁海青长期不在商城县居住,经常居住地不在商城县。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不能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石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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