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鼓楼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8682956Q。
负责人:扈柯,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旭堂,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庞建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开封县百货纺织交电总公司,住所地开封县惠济桥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3XTY396L。
法定代表人:刘少波。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以下简称为工行鼓楼支行)与被告庞建新、开封县百货纺织交电总公司(以下简称为百货纺织交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鼓楼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旭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建新、开封县百货纺织交电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工行鼓楼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庞建新、百货纺织交电公司偿还积欠借款本金4885.79元、支付利息792.94元并支付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之后的罚息、复利等计算至剩余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2.判令工行鼓楼支行对庞建新设定抵押权房屋(位于开封市南关区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百货纺织交电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庞建新、百货纺织交电公司承担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以及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庞建新于2004年6月15日向工行鼓楼支行贷款52000元(伍万贰仟元整)用于按揭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开封市南关区,并以该贷款所购房屋作抵押担保(有开封市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证明为证)。同时签订了编号为A[借]字[开封市]行[鼓楼街]支行[2004]年[27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8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本息,工行鼓楼支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罚息、复利,提前偿还全部本息,或拍卖、处置抵押房屋。百货纺织交电公司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后,工行鼓楼支行如约向庞建新足额发放了贷款,而庞建新却未能按月如期足额偿还贷款,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工行鼓楼支行的合法权益,形成此讼。
被告辩称
庞建新、百货纺织交电公司缺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15日,庞建新作为借款人、工行鼓楼支行作为贷款人、百货纺织交电公司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了编号为A[借]字[开封市]行[鼓楼街]支行[2004]年[27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庞建新向工行鼓楼支行贷款52000元用于购买住房,借款期限为15年(自2004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庞建新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根据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本息,将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2.1的罚息;第三十四条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合同签订后,工行鼓楼支行依约发放贷款52000元。庞建新未按约定还款,截至2021年3月31日,庞建新共欠本金4885.79元、利息792.94元。
上述事实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历史还款明细及庭审笔录等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工行鼓楼支行与庞建新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均应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工行鼓楼支行发放贷款后,庞建新未按约定及时还款,贷款到期后,庞建新仍未还清。故对工行鼓楼支行要求庞建新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百货纺织交电公司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庞建新相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于工行鼓楼支行要求百货纺织交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行鼓楼支行要求对开封市南关区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具体情况及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证据不足,故本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工行鼓楼支行主张的律师费2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庞建新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借款本息共计5678.73元及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罚息等(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据实结算);
二、开封县百货纺织交电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庞建新、开封县百货纺织交电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