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万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李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张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杨大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70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万红军、李艳、张明杰、杨大生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红军、李艳、张明杰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